臺灣在2013年開始推廣農電共生政策,實際案場中也可以看到農地上存在著各種形式的發電案例。可惜的是,因為過去種種不當的操作,如「假種植、真種電」的不實案場,或以「農地變更」作為太陽能設施用地的現象,造成臺灣的農與電無法真正共融。
日本的農電共生於2013年普及發展,藉由回顧整理日本營農型光電制度,觀察到有以下三個重點,可作為臺灣發展農電共生的借鏡:(一)日本有嚴格的農地法及農地規劃制度,因此農地是不隨意允許變更的,但政府有各式支援網站及工具鼓勵農民結合農務與發電。(二)若農民想在農地上種電,就必須符合營農型光電的規範並經過政府嚴格的把關。(三)因為營農型光電是以農業為主、光電為附加價值的農業生活方式,因此營農型光電案場除役後,土地也必須立刻恢復為可耕作的農地。綜觀上述可看出,日本在營農型的案例經驗裡有嚴格的制度規範,且仍舊是為農業為主、光電附加的形式。
一、日本農地設置光電相關規範
日本農地設置光電的規範內容與臺灣的「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和「農地變更」規範不同,日本全部的農地皆可申請「一時轉用」發展營農型光電,但只有部分農地可申請「永久轉用」變更用地種電。
日本的「永久轉用」依據不同土地類型的既有法規進行規範,地目為「山林、原野、宅地、雑種地」的地方,基本上皆可根據各主管法規經過申請審查得到開發許可後,符合光電設置的相關考量完成施工並營運。地目為「田及畑」的農地(即水田與旱田),則需依照日本農地法的規定申請轉用許可。日本的農地法及農振法將農地區分為不同類型,其中農用地、甲種用地及第一種農地原則不允許永久轉用,僅第二、三種農地允許申請轉用並變更地目為非農地再設置光電,但基於營農型光電為農業與發電共生,因此所有類型的農地皆可申請一時轉用來設置光電系統。
圖1-1 日本地面型光電設置路徑
針對地面型光電,日本從中央到地方、從光電設置的規劃選址到施工及相關的環境評估,有不同層面的法規保護。當農地面臨設置光電時,必須依照日本《農地法》及《農業振興地域整備相關法律》規範,選擇非營農或營農型光電設置的路徑申請。各地農村也會依循《促進農林漁業健全發展調和的再生能源發電法》的規劃,以全村或地區來規劃自產自消的在地能源供給,實現能源自主農村。
若符合農地相關法規,已轉用農地為其他地目,則小規模的案場需參照太陽光發電環境配慮指引來規劃光電計畫,大規模事業則需依照《環境省環境評估法》的規定走入環評機制。此外,許多地方政府(小至市町村)已有再生能源或針對光電設置的自治條例,以規範在地的光電適地性並保障民眾參與。
圖1-2 日本農地設置光電相關規範
無論在何種土地上設置光電,皆需於發電事業許可結束後撤除光電。非農地的光電案場需依照各中央及地方對該地目的規定以及契約規範進行復舊,違者會受到裁罰。營農型光電案場則需於一時轉用許可期滿後撤除,並將案場復舊為可耕作狀態的農地。
二、營農光電的設計原則:一時轉用的規範與審查
依據《農地法》及《農業振興地域整備相關法律》,日本的農地被劃分為五等級,面對營農型光電設置時,政府則有較大的寬容度。要設置營農型光電的農地需得到「一時轉用(暫時變更)」許可,只要申請的光電設備及營農計畫符合條件,就能在許可期間內裝設光電設備。一時轉用許可為營農型光電設置時必要的申請,以合法在農地上建設非農用之設備,而一時轉用許可的申請面積僅為基樁設置的範圍,非光電設備下的整個農地面積。一般而言,一時轉用許可的年限為3-10年。
圖1-3 一時轉用申請面積示意圖
農地(一時)轉用的申請都會透過「地方農業委員會」的討論、意見指導再送交都道府縣准駁。依照農地申請的面積大小,最終准駁單位會不同,如0.3公頃以下的農地(一時)轉用僅需經過地方農委會討論、附加意見後送交地方首長許可即可;0.3公頃到4公頃農地申請則需由地方農業委員會向都道府縣的農業委員會網絡機構交換意見後,才將審查意見送交地方首長做准駁;4公頃以上的農地必須由地方首長與農林水產省協議、並確認後才可予以許可。
圖1-4 地方農業委員會的角色
三、壞壞光電的查核與違規處置
為確保營農型光電不會影響農務,農林水產省以農振通知,來規範營農型光電需符合的要點,要求光電的設置不能影響底下作物、不能影響周邊農田的作業。在申請一時轉用許可時,也必須提出證據來證明光電系統的規劃不會影響未來的營農計畫。在一時轉用許可年間,每年需向地方農業委員會提出報告,來證明農務作業沒有因為光電設施而有所影響。對於荒廢農地,農林水產省於今年也修正了原則,只要荒廢農地能夠被正確的利用,且視種植作物的種類及現況,可不必達成地域內平均8成的作物收成量,以鼓勵荒廢農地再次作為農務使用。
圖1-5 營農型光電違反設計原則
地方農業委員會巡邏隊會定期帶著臂章或穿著制服至農地做現地調查,以防違法的農地轉用發生。若地方農業委員會發現營農型光電的農地有問題、或光電系統設置違反設計原則,就會發文請轉用許可權者改善,並通報經產省懲處。若許可權者不改善,就取消農地轉用許可,並通報經產省取消FIT制度。例如,沖繩有一個營農型案例,施工時把設施下的農地全面水泥化,被農業委員會告誡多次無果,於是其農地轉用許可在施工階段便遭到廢止。
圖1-6 營運期間的查核與違規處置
四、營農型光電的設置與自我檢核
日本農林水產省為了協助農民及地方農業委員會對於營農光電申請程序的理解,設計了營農光電操作手冊,引導想嘗試營農光電的民眾或農民仔細思考自身是否能夠執行農電共生、或是否有能力承擔損失等。手冊中將營農光電程序分為五個部分,分別為初期檢討、規劃、各種申請文件提出、施工及營運。其中在初期檢討的部分,特別提出自我檢視表,羅列各項營農該注意的重點,使申請者自我檢視是否能作為成功的營農光電者。
在規劃階段,營農結合光電的計畫還需要附上專家意見,以證明擬定的營農計畫是可執行的。在施工階段,必須確認施工現場是友善農業環境的,且施工完成需向農業委員會報告。營運開始後,每年都需要向地方農業委員會繳交年度報告。
圖1-7 日本營農型光電操作手冊:設置步驟
農林水產省的營農光電手冊中,非常強調經營者做好各項事前準備與務實性評估,手冊中提供一份自我檢視表,提供有意提案者參考。這邊提供幾題營農光電自我檢視題,從題目中不難看出日本營農光電最重要的是希望農電可以共存、甚至於務農的重要性是大於電力收益的。以此出發點想像,日本的營農光電申請者身份多為對於農業環境熟悉的務農者或志願從農者,若申請者為光電業者,則需投入多數心力於規劃良善的營農計畫。
圖1-8 營農者的自我檢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