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農山漁村面臨了老化、經濟衰退、人口外移及荒廢農地增加的困境。農林水產省的《農山漁村再生能源法》將再生能源視為農村轉型的一環,認為再生能源為重整農村資源、減碳並帶來額外經濟收益的建設,因此若能妥善以農村為主體,好好規劃適合的再生能源發展,則能帶給農村許多好處。《農山漁村再生能源法》中最重要的精神為:以農村的能源自主為目標,並成立農村協議會規劃農村再生能源類型、選址及管理,並藉此機會重新整理農村資源、促進循環經濟並活化廢耕地。
一、日本農山漁村能源自主的想像
日本在2012年FIT躉購制度施行後,農林水產省認為擁有豐富森林資源、水、土地等自然資源的農村,是能藉由發展地方再生能源的機會創造新的所得。因此2015年通過的「《能協調農林漁業健全發展的再生能源推動法》(農林漁業の健全な発展と調和のとれた再生可能エネルギー電気の発電の促進に関する法,簡稱《農山漁村再生能源法》)」,就是希望農村能重新盤點地方的資源,在以務農為主的生活上,加以創能方式活化地方,進一步促進荒廢農地的利用、維護農村社會獨立性、增加地方經濟利益,並且達到能夠能源自給自足、經濟循環的永續農村。

然而,不依循《農山漁村再生能源法》仍舊可以依照相關規範在農村空間內設置再生能源設施,那麼究竟這個法的重要性在哪裡?本文主要歸納出三點:1.能促進市町村能夠主導及掌握農村再生能源發展,盤點空間資源以進一步活化荒廢土地。2.引導協調農與電的共生,使再生能源設置於地方協議後的地點。3.再生能源利益真正回歸在地社區,使農林漁業加值。
日本許多農村逐漸老化、越來越多農地被棄耕,因此收入有衰退的現象,此外,以現行的能源消費來看,農村必須仰賴外來的能源,因此面臨不但經濟收益低,還必須花錢購買能源的狀況。過去因為農村的用電需求及排碳都不及都市,所以能源管理在農村裡經常不受重視,但農林水產省認為,若農村能創造屬於在地的再生能源,除了減碳之外,更能成為農村轉型的有力起點,農林水產省稱之為Village Energy Management System。
在《農山漁村再生能源法》的架構下,每個農村都有成為能源自給自足、甚至能將在地再生能源剩餘電力向外發送的潛力。根據農林水產省的歸納,農村再生能源的發展能同時帶給地方「經濟貢獻」及「機能貢獻」。「經濟貢獻」意指農村將能獲得經濟的收益,除了降低農村對化石燃料的依賴度及燃料的成本外,農村擁有自己的再生能源則可使地方的再生能源地產地消、達到區域內經濟循環,甚至能夠將多餘的電力賣至地區之外使用,此外,他們也認為使用再生能源的農村更能打出永續的口號,行銷地方農產。「機能貢獻」指的是非金錢收益的好處,再生能源的設置可以讓人才回流、地方工作機會增加,且可減碳創能,在災害時甚至可以有地方的電力可以使用。例如若選用生質能,就更能將平時令人嫌惡的家畜排泄重新利用及處理,若選擇木材生質能,則森林整備就可能有更完整的管理模式,而這些創能工作都能帶給農村除了農務之外的不同工作機會,也能同時吸引農村的移住者。

二、由地方協議會作為整合規劃平台
《農山漁村再生能源法》的政策框架清楚指出,農村的再生能源與農村生活是緊密連結的,因此創設在地的再生能源協議會可以讓地方成為再生能源規劃的主角,且能更綿密地將農村居民、設備業者的規劃及意見回饋於市町村的農村再生能源基本計畫中,如此一來,就可以避免過去農地有外來的再生能源設備業者掠奪資源、破壞景觀及再生能源利益無法回饋至地方的情況發生。根據《農山漁村再生能源法》,各市町村可以依照地方特性訂定在地再生能源協議會的規約,訂定協議會成員數量、代表組成角色、開會頻率及協議方式等。
當農村想開始規劃再生能源設施時,會由國家和都道府縣向市町村提供相關訊息、建議與協助,但最主要的運作是農山漁村的再生能源協議會,其成員由市町村、農林漁業組織代表、居民(甚至鄰近市町村的居民都可參與)及專家團體、業者等地方利害關係人組成,以地方為主導來促進再生能源開發,以取得共識消除對於再生能源設置的不安。
協議會由不同的成員組成,每位成員皆有不同的責任:如「市町村」為協議會主持者,負責研擬基本計畫;「發電業者」需研擬設備的整備計畫,並以農為優先的考量,試想如何將利益回饋在地;「農林漁業組織代表」於其中負責告知發電設備預定地周邊的農林漁牧生產狀況、目前農林漁牧發展計畫等,並向設備整備者提供意見;「在地居民/鄰近居民」則需要陳述設備預定地周遭的生活狀況、自然條件等,並可以公民出資形式投資再生能源;「專家學者」提供再生能源設置相關的專業知識。其他可參與協議會的成員視各市町村的規範,如金融投資者、中央或都道府縣相關法規負責人、輸配電業者等。
此外,協議會由市町村帶領,除了以整體空間規劃引導再生能源設施設置於未利用或低度利用的位置外,還必須針對再生能源利用的方式、再生能源創造多少在地就業機會得到共識,並需說明設備設置時會影響到誰的權益。而協議會的會議記錄及通過的基本計畫必須向居民公開,並視地方經濟及社會產業結構的變化可進行滾動修正,但每次更動都必須與協議會共同討論。
發電業者者必須在與協議會得到共識後,並由市町村予以指導和建議,研擬計畫再生能源的設置如何回饋並貢獻於當地的農林漁業發展,使再生能源發電與農業振興並行。在整備計畫中需註明案場撤除的經費、土地復舊計畫等,且需定期向市町村報告,若違反整備計畫內容,則市町村有權力取消再生能源設備。
此外,以《農山漁村再生能源法》架構,通過協議會共同規劃出的再生能源設備,在業者申請再生能源設備規劃時,等同於已受過完整檢核的規劃,因此在取得相關法源的許可如《農地法》、《酪肉振興法》、《森林法》、《漁港漁場整備法》、《海岸法》、《自然公園法》或《温泉法等》的流程可更簡化。
《農山漁村再生能源法》架構中也強調農村共同選址的重要性,因為日本許多農村面臨荒廢農地越來越多的狀況,土地資源在沒有耕作、疏於管理的情形下既沒有被保護,也不能好好利用。因此透過《農山漁村再生能源法》,發揮引導再生能源發電設施選址的功用,由市町村做完整的土地調整規劃,與協議會討論出的基本計畫中,會由市町村協助推動調整計畫內的農林漁業用地的所有權,加以整合土地資源,以順利整備再生能源發電設施,引導設置於難以荒廢土地上,並保障優良農田,以集團化農務作業。
目前因日本各省配合推動零碳工作,農林水產省所管轄的28.4萬公頃的荒廢農地被提出需妥善管理規劃,並評估荒廢農地中可再利用及無法再利用的農地資源是否有拿來作為再生能源設置的可能性。在今年3月與經產省、內閣府的再生能源工作小組討論會上,農林水產省更新了荒廢農地導入再生能源的規範,重新定義了荒廢農地的認定方式,並搭配規劃的農用地區審視是否需排除不可轉用的農地,讓再生能源選址有所依據,並能符合市町村的農業發展規劃。


在《農山漁村再生能源法》框架下,市町村在研擬基本計畫及業者在擬定設備整備計畫的過程有許多民眾參與的機會,而且每種角色在各階段都扮演重要角色。而市町村在整體《農山漁村再生能源法》框架下是最主要的基本計畫研擬者,必須掌握農村現況及未來發展,並串連各個利害關係人及策略。
那麼基本計畫該如何做成?首先,若該市町村已經有發電形式構想、且有可合作的發電業者,則基本計畫是由市町村帶著發電業者開始草擬,並於草擬階段就必須重新檢討土地用地的調整、如何振興地方農業等。若該市町村並無可以合作發電的對象,則由市町村先盤點可能可以使用的土地、自然資源,再研擬可能發展的再生能源方向、檢討土地用地調整等。
另外,根據《農山漁村再生能源法》,發電業者也可以作為農村再生能源規劃的起草者,在這種情形下,發電業者必須向市町村提出基本計畫的初步構想,並交由市町村進行下一步研擬流程。此外,在地居民和團體亦可參與其中。若在地從事農林漁業的民眾或相關團體代表表明想規劃農村再生能源,則需向市町村提出討論,與市町村合作研擬基本計畫。
農林漁村再生能源基本計畫必須包含幾個重點,市町村現況、再生能源整備促進區域、設址回饋方式、環境保護及景觀調和注意事項、未來再生能源目標及複查方式及撤除復原計畫及罰則。其中特別的是《農山漁村再生能源法》鼓勵再利用荒廢農地,因此透過前述的市町村及協議會的討論,可更精確找出在地不利耕作的地區作為再生能源規劃使用,此外,在基本計畫中必須提出再生能源設備認定期間過後,如何撤除並復原案場。
日本農村面臨能源轉型時,能將其視為農村升級的契機,統計至2020年為止,累計共74個市町村完成農山漁村再生能源基本計畫、其中包含了95個設備整備計畫,包含400MW的光電、250MW生質能、560GW的風力及2MW小水力發電。未來日本面臨更緊迫的零碳地方規劃,農林水產省也投入相關經費於農山漁村再生能源政策中,預計未來將有更多農村投入這樣的能源規劃方式。歸納日本農村能邁向能源自主的關鍵原因:
- 因日本電業自由度高,日本發電至輸配電都有不同形式、不等規模的公司經營,使在地討論能源發展形式時,能有更多元的發電方式討論,最重要的是能提供農村的自給自足。
- 因為《農山漁村再生能源法》及地方再生能源自治條例,使在地民眾、企業能夠參與地方能源規劃的機會更多,藉此更能降低地方民眾對於再生能源的不信任感,並規劃適合地方的分散式能源。
- 以農村為主體重新盤點自然資源、排除不能設置再生能源設備的區域,並藉由重新規劃農地資源的同時,引導再生能源設置於地方民眾可以接受的地方。
- 將再生能源收益回饋農村,並研擬再生能源如何為農業加值,而非犧牲原本的農林漁牧業或農村生活。
- 中央完整的法源及制度支持,配合地方政府的實戰規劃,讓農村能源自主更容易實現。
- 再生能源的發展不在規模大,而在於設置規劃過程的各種與農村細膩的配合。以目前日本農山漁村再生能源的規劃引導下,各市町村的再生能源小的有小水力發電,大規模的有風機,有利用過去廢棄資源的生質能,也有與農業緊密結合的營農型光電設備,讓分散式能源真正能帶給農村利益。
目前台灣農地正同時面臨極端氣候威脅與巨大的再生能源開發的壓力,也存在農業人口老化、農村結構崩解等農村轉型問題。過去幾年在不成熟的農電共生政策下,我們觀察到光電在農地已經成為無法共存、互相競爭的狀態。對照日本的經驗,可以發現當治理者、業者或民眾在對於農村資源不熟悉的狀態下,是很難進行空間規劃的,也很可能會因此造成農與電空間爭奪或資源衝突的情形。日本農村在遭遇老化及人口外流情形時,會由都道府縣或市町村等重新審視在地資源來研擬振興農業的規劃,而中央的農林水產省也頒布《農山漁村再生能源法》作為政策工具,協助地方自治體能更順利地將再生能源納入其農村規劃中。
能源轉型落入地方實境,尤其是用地需求極大的光電發展,絕對需要仰賴空間規劃並與國土計畫功能分區對應,我們建議農委會藉此能源轉型推進之時,儘速針對對全國農地進行資源盤點、提出事業計畫,協助各縣市農政單位擬定未來在地的農業發展計畫,重新對在地土地資源、自然資源的重新盤點,其次需擬定再生能源在農地發展的制度框架與規範,以保障最優秀農田能夠在設置光電時,還能繼續保持生產力與土地可回復力,藉此找到再生能源與農村共存、甚至能夠加值農業的利基點。
最後,延續前兩篇所介紹的內容,營農型光電的制度目的是「為了在農業生產為基礎下加值光電利益」,這是所謂以農為本的操作型定義,日本經驗告訴我們大多作物都可以透過特定鋪排找出結合方式,也開展出各式作物與光電搭配的案場。因此制度設計應以農民與營農需求為主體,讓光電板鋪排的方式配合原有農民種植、規劃或習慣種植作物的光飽和點,在不影響作物生產的前提優化發電潛力,而非犧牲作物量來搭配光電鋪排。